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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乐视掐架背后的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4 14:57:24 阅读: 来源:指环厂家

从内容产品的比较,到违法违规的质疑,再到互相指责对方诋毁商誉涉嫌不正当竞争……

近日,小米和乐视的口水战逐渐升级,并引发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有观点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场博眼球的公关战,双方的争议无非是一种宣传上的噱头;但也有业内人士注意到,在两家公司互掐的背后,还折射出了很多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181号文违规质疑:双方或都“踩线”

6月12日,小米负责电视与内容业务的联合创始人王川在微博上向乐视发出质疑称:“乐视电视接的是哪个播控平台,是不是违法违规?”并随后进一步质疑乐视涉嫌违反广电总局181号文规定。

对此,乐视公关部相关负责人在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回复中称,“(小米)不是不懂法律,就是别有用心,误导公众”。

乐视方面表示,“乐视目前正在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七大牌照方之一)合作,对互联网电视终端进行整改。目前,联合整改方案已上报监管部门并已满足政策要求,只待最后通过。乐视将努力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整改,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据了解,所谓“广电总局181号文”,即日前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像小米、乐视的盒子产品,将只能和播控平台进行链接,使用播控平台的内容,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连接到互联网并提供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内容。”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不过据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阮开欣介绍,实际上,小米和乐视都存在外链行为,用户都可以自行在终端设备上安装第三方应用收看直播,如小米公司的第三方应用有“泰捷视频”,乐视公司的第三方应用有“电视猫视频”,双方或都存在违反“181号文”的行为。

“目前行业的整体现状,做盒子这样终端产品的公司,如小米乐视等,本身没内容牌照,而有内容牌照的公司又不做终端产品,所以如果严格按照广电总局‘181号文’去界定,实际上没有哪家盒子提供商不是违规的。”互联网视频从业人士刘韬(博客,微博)(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互联网律师杨杰(化名)也表示,对于一家想做互联网生态的公司而言,刚开始往往都是在“踩线”过日子,简单粗暴地去质疑某个产品在现行政策下是否合法,这恐怕难免有点“揣着明白装糊涂”的嫌疑。

乐视被指续费骗局:“罪名”恐难成立

在此次小米和乐视的口水战中,王川还质疑乐视电视是不是存在强制捆绑年费的问题。

对此,乐视回应称,“硬件价格+服务费价格=硬件量产成本(年费实为赠送);服务到期后,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续费。不续费用户,依然可以享受和友商一样多的内容和服务。这是骗局么”?

而在小米公关部相关负责人提供给法治周末记者的回复中则称,乐视讲“不续费用户,依然可以享受和友商(小米)一样多的内容和服务,这是骗局吗”,问题是小米电视的免费内容比乐视全部内容都多,清晰度也更好,试问怎么可能一样呢?这难道不是骗局吗?

对于小米质疑乐视存在“续费骗局”的说法,赵占领认为,如果乐视在产品说明中已经向消费者清楚地提示其产品存在续费事宜,则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很难说是一种“骗局”。

“将‘持续续费’说成是‘骗局’很难符合事实,版权的许可或利用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持续支付许可费的方式。如果乐视公司曾承诺其服务是一次性收费,那么其持续收费才可能构成骗局。”阮开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阿里高级法务专家吕长军也认为,低首付(甚至0首付)+后续增值服务收费”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模式;只要事先向用户进行了充分告知,并由用户自行选择,就不存在什么骗局问题。

互指不正当竞争:措辞须注意尺度

王川还曾向乐视发问:“乐视电视内容是不是比小米电视少?”

乐视则回应称,“把别人的内容当自己的,已沦为笑柄;免费内容很多是片花,纯属笑谈”。

面对乐视的上述回应,小米再次发声称,“乐视已经承认我们内容比他们多,但是乐视仍然在混淆视听。乐视提到我们的‘免费内容很多是片花’,事实上我们所有统计的数据都是不包含片花的,以40寸为例:目前小米电视上只有6部乐视称之为片花的预告片,这6部电影全部是院线正在上映的电影”。

小米方面还进一步指出,“乐视这种言论严重影响了用户对小米电视内容优势的认知,损害了小米电视的声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诋毁了小米的商誉,小米保留对乐视起诉的权利”。

而在之前,针对小米质疑乐视违反广电总局“181号文”的说法,乐视方面也在官方微博上回应小米称,“友商”的攻击和诽谤,涉嫌侵犯名誉权及不正当竞争。

此外,阮开欣也认为,小米质疑乐视违反广电总局“181号文”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不存在虚假事实,但如果导致公众在主观上误认小米公司没有违反“181号文”、而不存在随时被叫停的风险,那么该点质疑仍然可能属于违法,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包括客观虚假的商业陈述,也包括导致公众主观上产生误认的情形。

据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果陈述内容构成虚伪事实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即适用于该条法律。

此外,魏士廪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外还可能涉及到虚假宣传问题,比如即使陈述的是事实本身,但如果一方将自己的长处去和对方不擅长的方面进行对比,便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因此虽然是事实无疑,但仍可能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事实上讲,谁的内容更多、谁的产品更好,应该由一个中立的评测机构,来进行同一标准和环境之下的科学而权威的评测,而不是各家自说自话。”杨杰表示。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该事件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如果诉诸法律,则可能会出现均被判处侵权败诉的现象。

据赵占领介绍,之前搜狗与360互诉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宣判,双方均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公关战本身并不违法违规,但措辞的尺度问题必须提起重视。”赵占领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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