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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网络诽谤入刑案终审董事长被判处1年

发布时间:2020-01-14 15:44:38 阅读: 来源:指环厂家

24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首例网络诽谤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诽谤性博文引来上百万点击

海南某投资集团和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2009年7月和8月,海南某投资集团董事长卞某分别在多个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暗示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卫某所在公司贿赂法官。之后,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在网上发表博文作出回应,并称卞某是骗子。卞某认为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即是卫某,便将矛头直接指向卫某,继续在网上发文,指卫某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是他人情妇等。卞某的一系列博文网民阅读量累计达一百余万人次,评论性跟帖累计达万余人次。

卫某遂以卞某犯诽谤罪为由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告人卞某以自诉人卫某犯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于同年12月提出反诉。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不满,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惩处。对于卞某反诉卫某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的指控,经审查,证据不足,控诉罪名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卞某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诽谤者一审被判一年

一审宣判后,卫某及卞某均提起上诉。卫某认为,卞某从多方面针对其进行了十分恶劣和卑鄙的人身攻击,将其描述成一个生活作风糜烂、淫荡,品性凶残,胆大妄为,无恶不作之流,以至引发不少不明真相、被其捏造的事实所蒙骗的网民对其进行辱骂,进而指责相关部门,不仅严重侮辱了其本人,也严重影响到了相关部门的形象,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此影响波及境内外十余家知名网站,一百多万人阅读,上万人评论跟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卞某不仅没有丝毫的悔罪表现,反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恶意滥用反诉讼权利继续中伤对方,故一审对卞某宣告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适用缓刑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卞某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驳回卞某控诉其犯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反诉。

卞某则上诉称,网名为“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充当卫某的网络枪手,受卫某指使,先后在网上发表《老夫该站出来说两句了》、《上下通吃的目的》、《骗子被骗子骗了》、《名人就可以到舆论监督的神圣大厅撒泼发癫吗?》、《先登两幅图片让人们认清卞某超级骗子的嘴脸》等16篇诽谤博文,对卞某指名道姓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卫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其博文只是指责法院在执行凯立大厦中违规操作,希望引起公众、舆论的关注和监督,使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对卫某指名道姓的进行诽谤等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无罪;依法追究卫某犯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终审维持原判董事长领刑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卞某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不满,在网上发帖暗示对方当事人与法官勾结、巨额贿赂法官,并在“椰城老夫”发帖对此事作出回应后,将未经调查核实的关于卫某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利用性贿赂得到公司的上市指标以及与他人勾结成姘头、是他人的情妇等信息,在网上发表博客文章渲染散布,是一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且卞某在向某报发表谈话时内容也涉及到上述虚假事实,能互相印证。

卞某为泄私愤,明知其上述行为会有损他人人格、名誉,却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客观上,卞某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捷的特点,将捏造的事实在网上散布,引发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关注和指责,其行为直接导致卫某的人格、名誉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卞某因对民事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卫某不满,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

海口中院认为,卞某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惩处。对于卞某反诉卫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指控,经查,卞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网名为“椰城老夫”、“琼州师爷”、“南山拜佛”的人系卫某本人或受卫某指使,故卞某控诉卫某构成诽谤罪的证据不足,控诉的罪名不能成立;对于卞某反诉卫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指控,经查,卫某在知道卞某对其人格、名誉进行诽谤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自行收集、固定证据,进而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控诉,是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积极行为,卞某控诉卫某构成诬告陷害罪无法律依据,控诉的罪名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24日下午,海口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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